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勤奋好学的良好学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为单人单桌,或相隔一空位而座。考生应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按指定地点入座,将学生证、统考证或身份证放在座位右上角。无有效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或中途擅自离开者,不得进入考场,按旷考处理。
第三条 服从监考人员的指令,保持考场肃静;禁止吸烟;不得交谈喧闹;不得左顾右盼;将通讯工具及有储存信息功能的电子器件关闭且不得放在可以触摸和观看的位置;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互借文具,不得自带稿纸;学生应按监考人员指定的方式交卷,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大声议论;考试结束应立即停止答卷。
第四条 除开卷考试外,学生一律不得将书本、笔记、书包、资料等带进座位,需按监考人员的要求放在座位课桌以外的指定地点。
第五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出现下列行为视为考试作弊:
(一)事先将与考试科目内容有关的文字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身体上等;
(二)考试时因特殊原因虽经允许暂时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
(三)将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他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出示答案给他人抄袭或核对;
(四)用字条、手语、电子器件、通讯工具等任何手段传递答案信息;
(五)参加考试后将试卷带离考场;
(六)偷看或抄袭他人答案;
(七)抄袭本人夹带材料(将与考试科目有关的材料放置在桌面、手上或展示在身上即可认定为抄袭);
(八)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偷换试卷;在本人试卷上写他人姓名或代号;
(九)用贿赂或威胁手段要求教师提高分数或要求监考人员隐瞒违纪事实;
(十)由他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
(十一)在心得体会或思想汇报中剽窃他人内容;
(十二)其他作弊行为。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或第四条中任何一项纪律且不听劝告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不得补考。情节特别严重或累计违纪两次以上(含两次)者,取消学员资格。
第七条 具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中任何一种考试作弊行为者,取消学员资格。
第八条 处理程序
(一)学生考试作弊,监考人员应当立即收回其试卷,在该试卷上注明“作弊”,并由监考人员和考生在该试卷上签名(有证据和旁证,拒绝签名者视为认错态度差),监考人员责令该考生离开考场;
(二)监考人员要将作弊和违纪考生的姓名、班级、考试课程、考试时间及违纪或作弊情形记录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考试结束后,连同违纪或作弊试卷及相关材料党校办公室。
第九条 监考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监考人员在监考中,有迟到、擅离考场、缺席、看书报刊物、纵容学生作弊、协助学生作弊、不按本规定查处学生违纪或作弊的行为,考生可以向党校办公室举报,经查证属实,由党校办公室按有关管理规定报请学校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党校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