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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学时空

[南澳队]调研总结
来源: 发布日期:2010/10/20 点击量:
文字/摄影: 南澳队 添加时间: 2005-8-30 下午 09:17:14 访问量: 729

[B]主题:[/B]

  我们活动的具体地点是广东省,汕头市,南澳县。这里主要收入来源是以渔业为主,也有一部分是以种植果树为生,当地的平均收入是每人每年1000元左右,由于南澳是一个远离陆地的海岛,所以自身淡水缺乏,要由汕头输送淡水。除此以外,当地的卫生、医疗、教育、治安设施都比较齐全,能基本保证当地的基本发展的需要,而且现在有渡船每天往返南澳与汕头,所以交通还比较便利。另外,我们已与由于当地县政府和海事局等相关部门取得联系,确保调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们调研的主题是对 "玛瑙"风暴中的遇难情况进行后续调查。
  在2004年7月27日,受热带风暴"玛瑙"影响,正在进行钓鱿作业的"粤南澳33090"号渔船沉没,船上船员23人,除船长被救起之外,其余22人失踪。这起特大的海难牵动了许多人的心。那么在这起海难发生之后,当地政府采取了什么措施对遇难家庭进行救助和帮助?这起海难对遇难者家庭、子女的影响是怎样的?我们将通过深入访谈的方式,对这些问题进行调查。



[B]意义和预期效果:[/B]
  通过调研, 结合所得的经验,可以更进一步的巩固我们所学的知识,有助于我们深入的了解如何应用专业知识,把知识付诸于实践中,有助于提高我们的动手能力.不仅如此,通过调研我们还可以亲身体会到社会上存在的种种问题,学习如何与人沟通,提升我们的交际能力.




[B]调研成果:[/B]
  这次调研工作我们主要通过访谈的形式进行,分别从普通渔民、政府、受难渔民三方面了解情况 ,并且作出了总结:


[B]普通渔民方面:[/B]
[B]1. 渔民的生活状况[/B]
  渔民的生活比较困难,主要依靠出海捕鱼来维持,在休渔期则主要靠出海钓鱼以及政府的微薄补助来维持。渔民在出海捕鱼之前购买船只上的支出,就使渔民的生活陷入困境。据了解,渔民购买一只渔船的费用大概为:小的渔船费用为20~30万左右,大的渔船为40~50万左右(包括相应的设备)。但当地政府并不给予渔民相应的贷款,渔民要向政府贷款需要有房产抵押和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其中有60%~70%的渔民要向高利贷借钱买船。有些渔民买不起则只能自己造船。在近两年,渔民的生活水平比以前又有所下降,主要是因为渔民出海捕鱼的成本增大,渔民出海捕鱼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入不敷出。一般情况下,渔民出海60~70海里的费用大概为7000元左右,渔民出海6、7日就需要耗费2、3吨油,成本3万多。由于油价的升高,费用还呈上升的趋势。

  在休渔期,由于政府禁止拉网式捕鱼,渔民为了维持生计,靠出海钓鱼为生。政府在休渔期间给予渔民一定的补助,主要有:每个渔民配给25公斤(另有说法是:两个月90公斤)的大米和10公斤的食用油,对经济困难户才有限量的现金的补贴,大概为几百元人民币。除此之外,渔民多以互相借贷来过日子,靠亲戚朋友的相互帮助来度过困难。由于出海捕鱼多为亏本,现在的年轻人多数都到外面打工,只剩下年老一些的留在家里捕鱼,家庭里面的妇女小孩则做一些手工活来帮补家计。

[B]2. 影响渔民收入的几个因素[/B]
① 油价的据高不下。由于石油价格的上升,导致了渔民出海捕鱼的成本的增加,是渔民出海捕鱼出现亏本的一个重要原因。
② 外省非法商人雇船潜水捕鱼,导致鱼苗的大量减少,从而致使渔民出海捕鱼的数量也相应减少。
③ 海水的污染也是导致鱼类大量减少的一个原因。
④ 渔民对鱼产品的处理问题。大多数渔民是把鱼直接卖给中间商,再由中间商将鱼销往附近的省市地区或进行加工后进行出售。有些渔民则自己在岛内进行销售和供给自己食用。而无论是将鱼卖给中间商还是自行销售都只是以鲜鱼的形式进行交易,而进行加工后的渔产品的价格往往比原先的鲜鱼价格高出许多,这样渔民就只能获得较低的收益。
⑤ 渔民自身能力的限制。在出海捕鱼不景气的情况下,当今多数的年轻人都选择出外打工谋生,只剩下年纪较大的老渔民留守家中进行作业。然而由于这些渔民多数都不通技术,自身素质比较差,进行其他行业的可能性比较小,因此也就导致了在出海捕鱼亏本的情况下仍然要靠捕鱼来维持生计。
⑥ 政府投资出现分流的现象。近两年,政府把大部分的资金转向投资旅游业及其它相关的行业,如绿化环境、饮食业等等,从而导致在渔业方面的投资减少。

[B]3. 政府行为[/B]
① 安全问题。政府对安全问题十分重视,各方面工作到位。通过安全手册和开会的方式定期对渔民进行安全以及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要求渔船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并维修;为每艘渔船配备2套救生衣并要求其每年更换。在上次海难事故之后,政府加强了安全工作,对每个渔民都配备了救生衣.规定渔船使用10年必须报废,不许出海捕鱼。
② 休渔期禁止出海捕鱼,但允许钓鱼。在休渔期内发放相应的补贴,落实情况较好。
③ 对遇难者子女进行补贴,在生活上和教育上给予其资助。但资助的范围有限.
④ 对潜水捕鱼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方法不当,惩罚力度不够,由于政府能从其惩罚中得到一定的利益,故仅仅限于罚款,未能在根本上根除这种现象。
⑤ 政府只要求渔民自行购买保险,并没有集中为渔民买保险。
去年开始取消建港费、管理费及特产税等,但仍收取海底资源费,对没有交纳的渔民不给予休渔期的补助。


[B]海难家属方面:[/B]
[B]一、对海难事件:[/B]
1、出事渔船“粤南澳33090”是1990年出厂的船,是报废的船重新改修的,这与判决书上采纳的1998的出厂日期不符。并且擅自该过主机的马力,违反法律的规定;
2、打官司之前,当事人以书面的形式将事故呈送村委、管委、南澳县信访局,信访局局长又将材料送县委书记,县委书记支持打官司;
3、本来调停希望打算岛内解决,南澳县法院以最低水平判决被告赔偿82000元/户,后由被告提出折半成41000元/户,被告拒绝,裁决执行未果,上诉到汕头海事法庭,胜诉后原告拿着判决书上门要求赔偿的时候受到被告薛家人的驱逐;
4、广州执行庭寄出相关通知(6月13号寄到),要求将材料及执行费用300元/户,15天内寄回,当事人要求缓交300的执行费,回复了材料及要求缓交执行费的申请,之后变与广州执行庭失去了联系,联系电话能接通但是没有人接听(我们证实过的);
5、船员流动性大,船上作业的船员都是船长在乡里招募来的,没有任何合同及对船员进行出海资格认定,未有按农业部的要求进行上岗培训;
6、船上当时只有1套救生衣,这与判决书以及事故调查报告上的15套都有出入。

[B]二、对政府行为[/B]
1、船长薛得发与很多地方官有亲属或者朋友关系,事故船只为报废,改装船只,海监大队负责人颁发相关新船证书,怀疑是因为与船长有不寻常关系所致(船长确实与海监大队副队长有亲属关系);
2、船只的事实所有人应该有3人,但是登记在册的只有1人,造成有相关的责任人在法律上没有得到明确和追究;
3、对南澳县的各个机关单位以及单位的负责人表示满意,如对县政府,县委书记,县法院等;对汕头市和省的法院的行政也表示满意;政府在海难发生前,一直都没有重视到宣传安全的工作,后来由于本次海难后果严重,才抓紧了安全和出海规范的宣传工作;
4、有对杨伯的两个孙子,即死者杨振添,杨振尚的儿子杨松泽,杨松青进行学费全免并确认其为困难户,每月每人领120元(刘建方没有被认定为困难户,所以没有没有最低保证金);
5、多位省市领导到过杨、刘两家进行慰问,关怀。

[B]三、现在的生活状况[/B]
1、社会各界给予很大的帮助,但是据说有很大的一部分至尽仍然没有落到家属手中,家属认为只有亲手交到海难亲属的捐款才有拿到,其余部分就没有拿到;
2、各家的生活现在都比较窘迫,刘有一铺面做日用品生意,而杨现在只能是靠种田过日,家里生活窘迫。
3、政府号召只生2个,许家生了一男一女,男的在海难中丧生,当时只有22岁,现在家中有一女24岁,当地政府说许家有许俊德仍然是主要劳动力所以不给予补助。
4、许家靠家中的田地过活,生活困苦。
5、陈家现在有一子一女,家里没有固定的收入,靠陈做手工收入,手工单件以9元计算,陈称2天能做一件,期于便没有其他收入了,以此计算,每月就算满负荷工作也只有135元,根本无法满足家庭的需要,陈家现在靠亲戚和周围的好心人的帮助过日,家里的粮食还要靠别人给予。


[B]海事局方面:[/B]

[B]一、 从府方面看:[/B]
1、渔船的监督是由渔政局管理的,但是在这次海难当中,由于海事局在搜救实力和其在海事抢救方面的责任,所以对海难的经过也有了解
2、按照国际惯例,任何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只要向海事局提出救援要求,海事局都应当给予处理,所以在晚上11点的时候收到消息后,就立即动员出海进行搜救,包括调用当时一切可以调用的船出海,还出动大型搜救船“南海救”,还向香港请求出动直升飞机增援(香港方面最后出动了4驾次)。
3、海难得到省市政府高度的重视,有8个厅级干部、市长、市委书记等当夜召开会议,还组成了搜救领导小组当场指挥搜救工作,指挥中心发出命令要求在港的或者路过的大型船只都要出海帮助救援行动,还向厦门政府请求(厦门政府出动2驾次直升飞机),此次搜救活动一共动用了国家1800万的经费(不包括其他无偿的经费)
4、渔船监管的主管部门渔政局,在这次案件中存在着一定的责任:
*由于在今年以前,渔政局的经费并没有纳入到国家的财政支持中,其资金及设备也相对比较匮乏落后;
*渔政局在对这艘出海渔船的监督上存在明显的过失,一艘22.5米的船上坐了23个人,应该是很显然的超载现象,而且船上的救生衣和救生设施也是明显不足的,这些都应该在平时的例行的检查或者在突击检查中要指出的
*渔政局在平时的宣传上也做的不足,导致在很多情况下,渔民对渔政的只能范围不清晰,经常会与海事局的只能混淆,致使责任不清,在海难中,渔民竟然不知道向渔政局报告而向县政府报告
5、当天在汕尾也有一宗海难发生在这起海难之前,所以当“7.27”海难发生时有一部分救援力量被调到汕尾,这也从一个侧面表现出总的救援力量不足,对同时救援多起事故的力量不足
6、政府在政策的制定方面,在宣传方面,在政策的执行和执行的程度方面都还存在不足(政府承认)
7、政府在这次海难中得到很多教训,并已经制定了一些措施:
*将在南澳建立海上巡逻救助中心,包括建立直升飞机场和3000-5000吨级的船舶基地
*建立海上交通管制中心,拥有无线电设备,对100海里范围内进行调度、监控、预报风向、风险系数,有利救助
*整合海上力量:通过整合几个部门的力量,强海上的救援力量

[B]二、从渔民方面看:[/B]
1、渔民没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和对生命的重视,当他们清楚在这么小的船上要乘坐这么多人并且没有足够救生设施的时候,并没有意识到危险而拒绝上船。(这种现象在当地极为平常)
2、渔民的出海经验和对出海知识的了解不够,水平层次不齐,经常是在完全没有出海经验的情况下被别人拉拢出海,在这次海难中就有一部分人是没有或者只有很少出海经验的(死者中有一个大学生)
3、渔民通常对国际的航海知识惯例和路线没有了解导致经常使自己的船置身于危险当中
4、渔船之间的沟通不足,船员之间相互照应没有形成一种责任感(在这起案件中,事故船只在出海是还有2艘跟班船,但两艘跟班船直到回港后才发现事故船没有回,本来起到相互照应作用的跟班船没有发挥到作用,也因此延误了很多救援的时间)
5、南澳地区的渔船都是小船作业,没有形成大规模的生产,也增大了船出海的风险,不利于政府的监管
6、渔民家庭生活困难,也是渔民不顾生命危险出海打鱼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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