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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笛心声

论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6/08 点击量:

十七和十八世纪,法国的波旁王朝是欧洲国家中比较典型的君主专制国家,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一场思想领域的旋风席卷欧洲,形成了一场激进而彻底的启蒙运动,提倡反封建的思想意识,用理性的光辉驱散现实的黑暗,尊重科学,它给黑暗中的人们带来了光明。

十八世纪中期启蒙运动高潮迭起,涌现出了一伟大的思想家及他们的主要思想主张,孟德斯鸠的代表作《论法的精神》提出了三权分立的学说,把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它们相互牵制,相互制衡,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论,阐述了人民主权和天赋人权的学说,康德提出了人非工具的学说,但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还是法国启蒙运的领袖伏尔泰宣称的人人生而平等,天赋人权只受法律支配,由此也就诞生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启蒙运动和美国独立战争的冲击和影响下,1789年法国爆发革命建立了君主立宪制,1792年法国又废除了君主制,建立了共和制,也就是历史上所称的法兰西第一共和国,此后法国的证据反复变换1804年拿破仑建立法兰西第一帝国,1846,法兰西第二共和国,1852法兰西第二帝国,直到1870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诞生,并于1875年通过了宪法的全部条文颁布了1875年宪法,至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深入人心,也成为了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余定宇先生在《寻找法律的印迹》中说:从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便日益成为各国法律的基本精神,而两千年来,中国法律最为外人所诟病的,正是那“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不平等原则。与西方国家例如法国,美国,英国相比,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确实存在着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表示每一个人不论他的身分贵贱地位高低,在法律之前都平等,都会受到公平的对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点,最早在古希腊时期就被提出来过,但作为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来的。177674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9827法国的《人权宣言》,都提及了这一原则。西方国家对于法律的至上性和公平性提出较早,虽没有完善并落实,但的确走在了中国的前方。

中国做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同样具有相当长的立法历史,早在奴隶社会,国家就有了法律的意识,但奴隶社会的即法律。等中国进入了封建社会,皇帝拥有了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人专制及独裁控制,既是最高层的立法人,又是最高级别的审判官。封建时期各朝各代的法律和法典都是皇帝个人意志的体现,法律皆由皇帝来批准,历代帝王的地位都是远远高于法律之上的,即使法律是由大臣们完善的但皇帝可以任意篡改法律,这也是进一步巩固和强化皇权的需要。

中国古代自秦始皇依法治国之后,到了西汉汉武帝年间实施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的核心是“仁”和“礼”,所以自此以后我国逐渐形成了“以礼为主,以刑为辅,立法并施”的法律观念,以道德规范“三纲五常”为社会准绳,法律也一纲常伦理为基础而改变,许多法律内容都是以儒学的等级伦理关系作为定罪或赦免的标准,并为历代统治者所尊奉。

中国古代的法律都是维护皇权和封建统治秩序为基石和出发点的,所以为了巩固等级秩序法律会授予官僚贵族各种各样的特权,在同等情况下可根据官品高低来减少惩罚,而且犯罪官僚贵族审理要先奏请皇上,得道皇上批准才可审理。这种官僚的特权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效力。中国古代法律初期的表现为礼刑并用,之后形成各种法合体的封建法律典。从战国时期的李悝著得《法经》,到秦、汉、唐、宋、明、清诸律,都是以刑法为主,同时具有诉讼、民事、行政等方面的法律。这种诸法合体混合编的形式,始终贯穿于封建社会的各朝各代。“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不平等原则也就贯穿了封建社会的始末,这是封建社会一种极为不公和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是一种等级之间的差别对待,体现出了封建君主专制社会长期存在的诟病。

到了近代中国许多仁人志士已经意识到这一现象的不公平性,所以他们主张向西方学习高举民主与科学的大旗,宣扬平等,1912年出台的近代中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国家临时大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体现了人民主权,法律之上,权利的制约与平衡的先进的理念,是中国法律制度演变的一次重大的飞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一次在中国宪法中的体现,新中国成立后所颁布的1954年宪法也严正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但到了文化大革命时期,这一原则被视为资本主义复辟遭到了批判,并彻底从宪法里删除,这也致使文革时期人们的人格与尊严被肆意践踏,但随着文革的结束和检验真理问题的大讨论的开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有被人们提出,虽然对于这个平等的范围还有较强的争议,但人们已公认。这一原则虽是由资本主义社会首先提出来的,但它并不是资本主义的标志,而是每部法律都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律的至上性和平等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被写入我国的宪法。

到了今天,中国早已是这一原则的坚实拥护者,党和政府都力图完善和提高这一原则在宪法和法律中的体现,但受到经济发展不平衡和政治制度不完善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法律面前的不平等现象还是时有发生,中国的区域和贫富差距没有缩小乃至消除,就无法实现法律面前人们的绝对平等,虽小甚至消灭这种不平等的现象仍然需要艰辛的努力和漫长的时间,但我们无论何时都要把它作为一种法律的底线和最低保障,始终坚持这样的一种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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